环球滚动:公开发布的他人犯罪信息,个人微博转发后,咋成了侵权!?
违法犯罪人信息
网上已公开发布
个人微博转发后
(资料图)
竟被告侵权
请看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丁某系同村村民
因村组内琐事
丁某对王某产生不满情绪
遂将网上发布的王某
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
判决书部分内容
在个人微博和抖音账号上发布
且被众多村民知悉
村民们议论纷纷、指指点点
给王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随后王某将丁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丁某停止侵权
删除发布内容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是指人们
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
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
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
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
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犯罪信息等
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造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丁某与王某因存在矛盾
未采取合法适当方法进行解决
而是通过个人微博和抖音账号
发布王某犯罪信息的文字、视频
其行为对王某名誉
造成了一定贬损
已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
判决丁某删除发布内容
并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新兴传媒蓬勃发展
人人都有“麦克风”
随时随地可发声
但前提是不能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旦越界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互联网平台乱象丛生
有的网友因一己私利
随意诋毁、侮辱、诽谤
甚至网暴他人
造成他人抑郁甚至自杀者
时有发生
在此提醒网友
网络不是法外地
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素材来源:许昌市魏都区法院